近日,记者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山东保监局、青岛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自10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不再是唯一选择,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至订立合同为止)法定义务的保险。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服务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开展投标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这一意见的出台,意在通过设置保险保函这一新方式,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据统计,2017年山东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累计缴纳投标保证金94.8亿元,银行保函替代率仅为6.1%。我区自2017年率先实行保函制,截至今年9月,保函替代率已达60.2%,走在省市前列。(腾讯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