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积金管理又出新规。昨天公布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明确,对于普通住宅楼盘,房地产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的,将面临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规,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合法合规,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单位自愿为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材料符合签订条件并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及信息发布工作。 新规还明确,对于普通住宅楼盘,房地产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