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爷爷将房产留给孙子,可公证遗嘱竟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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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09: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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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伯有一儿两女,两女已婚未育,独子高小育有一子高小小。

作为高家唯一的第三代,高小小从小倍受家人疼爱,尤其是爷爷高老伯更是对其宠爱有加。

高老伯是一普通退休职工,名下无其他财产,仅在朝阳区有一套早年单位分配的房产。眼看自己年事已高,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孙子连结婚的婚房也没有,遂决定把房子留给他。高老伯将这个想法告诉自己的儿女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为了保险起见,以免身后事儿麻烦,遂决定将该遗嘱公证。

2011年6月,在两儿一女的陪同下,高老伯来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

2014年3月,高老伯由于冠心病去世,家人沉浸在悲痛中,几个月时间无暇顾及其他。2014年8月,高小整理父亲的遗物时,翻到了高老伯房子的房产证,这才想起了父亲高老伯留下的遗嘱,将朝阳区的房子给了自己的儿子高小小做婚房,还没有办理过户,于是高小拿着公证的遗嘱、父亲死亡证明等材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工作人员看了遗嘱后告知此遗嘱无效。高小觉得不可思议,遗嘱也被公证了,怎么会无效呢?

爷爷将房产留给孙子,可公证遗嘱竟然无效?

原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高小小不是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高老伯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嘱赠与协议,受遗赠人如想拥有遗产,应该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高小作为高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高小小从事民事行为,代理高小小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高老伯于2014年3月去世,受遗赠人的代理人高小,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遗赠开始两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在法律上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则该遗嘱失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高小小的父亲和他的两位姑姑共同继承。

由于不熟悉遗赠的法律规定,高小未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代理高小小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导致遗嘱失效。本来高老伯的遗愿是为了避免麻烦,没想到却事与愿违。高小将遗嘱失效的情况告知给两位姐姐,两位姐姐比较通情达理,知道老爷子的意思,均表示放弃继承权。高小一人继承该遗产后,将房产又过户给自己的儿子高小小,事情也终于得到圆满解决,高小也松了一口气。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终丧失继承权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有些朋友可能会问,作为受遗赠人,应该向谁作出,怎么样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呢?

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其一是撰写一份表明接受遗赠意思的书面材料,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其二是聘请专业的家事律师,向全体法定继承人发送律师函,表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视遗嘱赠与有效期的问题。在一些遗嘱赠与案例中,受遗赠人未能在有效期内妥善处理,导致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将亲情都抛置脑后,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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