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实施20年 市场调节价比重从3%上升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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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5: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价格法为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保驾护航

市场调节价比重从3%上升到97%

编者按

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该法作为价格管理的“母法”,在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定价和价格调控、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价格运行的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改革越来越深入,价格法中的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以解决目前各地政府在价格调控和管理监督上“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困境,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发展。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法是规范政府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价格法实施20年来,对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效。

价格放开

市场价比重从3%上升到97%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价格改革四十年。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法旗帜鲜明地确立的这个基本价格制度,破除了旧的计划价格体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让这种内在的通过市场竞争让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及时反映供求关系,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按照这一要求,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并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相继放开了一大批已经形成竞争或者放开后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了一些确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的141种减少为目前的7种(类);地方定价的范围也大幅度减少。据权威部门测算,目前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从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岳修虎司长介绍,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确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加快立法

构建完善价格法律体系框架

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在价格法搭建的框架下,构建了以价格法为核心,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涉及的价格条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规为重要支撑,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价格方面的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价格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涵盖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

其中,政府制定价格方面,先后制定、修订了中央定价目录和各省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了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和范围,并在程序方面建立了定价行为规则、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价格(收费)公示等制度。

价格总水平调控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以及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体系,包括重要商品储备、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价格调节基金等制度。

截至目前,全国价格管理类的地方性法规55部,其中价格管理条例15部,价格监督检查条例7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2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17部,其他条例4部;价格管理类的政府规章81部,内容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监测、鉴定、成本监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等方面。

放管结合

有力保障价格改革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价格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一个缩影和见证,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法。

价格法实施20年来,我国价格工作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价格法治工作取得了质的飞跃。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介绍,价格法对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权限、形式、依据、原则、程序、信息公开以及定价过程的公众参与都作了明确规定,把价格行政权力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符合现代行政理念,这在20年前是非常超前的。价格法实施20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价格行政行为。在管理方式上,逐步由过去的封闭式价格管理向开放式价格管理转变,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的依据、权限、范围,以及定价程序等,都公之于众;建立并完善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制度、定价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专家论证、价格(收费)公示等制度,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大大提升。

据悉,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程序制度,结合改革进程修订听证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有的省份还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政务公开、后评估等程序纳入价格行政行为全过程。近几年,江苏、浙江、安徽等9省制定修订了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等4省修订了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福建、湖南等6省修订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西藏、海南等地方出台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旅游价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同时,为更好地适应价格改革全面深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新形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法制环境,先后多次清理1978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废止约1.6万件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现行有效的重要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约2600件,并对外公布相关文件目录,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2017年,再次清理中央层面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200余件,今年又再度启动了新一轮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争将中央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进一步压缩,2000年以前印发的文件全面废止或修订。全面清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既是对价格改革成果的再一次巩固,也进一步夯实了价格管理的法制基础,还实现了政策法规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丰富手段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价格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依据该规定,国家发改委始终坚持把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的具体政策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体系。

当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扶持生产、畅通物流、储备吞吐、基地建设、进出口调节、指导价格自律,以及在非常时期必要的临时干预等综合性政策措施。其中,粮食、食用油、生猪、化肥、蔬菜等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或调控预案;建立了平价商店、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制度和种粮补贴制度,对生猪饲养等实行保险制度;制定并实施了《价格监测规定》,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覆盖城乡的价格监测网络,增强了政府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岳修虎司长介绍,价格法实施以来的20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市场价格总水平则保持了基本稳定,呈现了物价基本稳定、经济较快增长的良好局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尤其是在我国遭遇亚洲金融风暴冲击和“非典”、洪涝、冰冻以及地震等灾害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工作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价格预警、价格监测、价格监督工作,有效防止了一些不法经营者趁机抬高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记者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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