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省直医保出台高值药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 24 种高值药品的管理。这 24 种高值药品,大部分是肿瘤靶向药,包括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等药物在治疗白血病、肺癌、淋巴癌、肾癌等方面具有显著疗效,在去年已经纳入了全省(包括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地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网图 纳入医保支付明显减轻个人负担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抗癌药物为主的高值药品,在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通知规定:省直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 30%,其余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8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 80%。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总体上,一年治疗所需价值 10 余万元的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属于国家谈判范围的高值药品,以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为价格基准进行报销。如果谈判药品同一通用名下有仿制药,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纳入省直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没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肿瘤靶向药物一样,暂时执行辽宁省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参保患者因同一疾病选用本通知中的高值药品治疗的,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慢病中的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的医保待遇。 购买高值药品须定点医院评估 省直参保人员购买高值药品,须在定点评估医疗机构经具有资质的医师诊治后,填写《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认定表》。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在沈阳购药,应在省直医保确定的高值药品供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个人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的费用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辽宁省社保局省直医保处负责。 政策解读:抗癌高值药品数量增加管理更规范 2017 年 7 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药品谈判结果,多种价格高昂的抗癌药物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且价格明显下降。辽宁省人社厅根据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有关文件精神,将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 36 种药品中的 19 种价格较高的药品,和此前就已经纳入药品目录的 5 种价格较高的药品(多为抗癌类药品)共计 24 种,专门出台通知,对医保支付政策和药品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规定。 通知出台的首要目的,是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规范对抗癌类药品的管理,通知对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规定,对于违法违规骗取高值药品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报销比例和报销流程方面,辽宁省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辽宁省省直医保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该规定只针对省直医保的参保人员。 高值药品报销过程中,医保部门还将对用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如用药品种、用药量是否与病情相符,避免转卖、浪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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