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十五起 东胜“电瓶大盗”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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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5: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籍刘某在1个月的时间里,在东胜区疯狂盗窃电瓶15起,盗窃了30块电瓶,涉案电瓶经鉴定价值达11165元。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查,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多次盗窃不同型号汽车电瓶,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某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蒋某某车上的两块165型电瓶,经鉴定,价值1 024元。
  2.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某小区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车上的两块165型骆驼牌电瓶,经鉴定,价值1 548元。
  3.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蒙泰电厂东约300米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上的两块120型骆驼牌电瓶,经鉴定,价值702元。
  4.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佳美绿洲西北角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车上的两块165型电瓶,经鉴定,价值660元。
  5.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小福星幼儿园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装载机上的一块120型骆驼牌电瓶,经鉴定,价值311元。
  6.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安泰苑小区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白色农用车的两块120型电瓶,经鉴定,价值752元。
  7.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安泰苑小区对面,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蓝色农用车的两块80型瓦尔塔牌电瓶,经鉴定,价值748元。
  8.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仁和新城西侧,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色跃进农用车的两块80型风帆牌电瓶,经鉴定,价值778元。
  9.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蒙泰电厂东约800米路西,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装载机上的两块60型电瓶,经鉴定,价值484元。
  10.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傲城龙园东侧停车大院里,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洒水车上的两块165型风帆牌电瓶,经鉴定,价值1 412元。
  11.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蒙泰电厂东约800米路西,盗窃被害人孟某某黄色山工牌50装载机上的两块120型电瓶,经鉴定,价值440元。
  12.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傲城龙园附近,盗窃被害人高某装载机上的一块120型电瓶,经鉴定,价值220元。
  13.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蒙欣花园北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田某白色捷顺农用车上的两块120型黑色风帆牌电瓶和另一辆白色捷顺农用车上的两块120型黑色风帆牌电瓶,经鉴定,价值880元。
  14.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蒙泰电厂东约300米附近,盗窃被害人康某某蓝色吊车上的两块120型德国黑森牌白色电瓶,经鉴定,价值826元。
  15.被告人刘某在东胜区小福星幼儿园附近,盗窃被害人云某某蓝色跃进农用车上的两块80型骆驼牌黑色电瓶,经鉴定,价值38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盗窃作案15起,盗窃165型电瓶8块,120型电瓶14块,80型电瓶6块,60型电瓶2块,共计30块,经鉴定,共计价值11 16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2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再查明,部分被盗汽车电瓶已追回,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四被害人。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多次盗窃,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东胜法院 刘奕彤、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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