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辞退,单位却可以分文不赔,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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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0: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现行法治体系而言,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保护还是较为完善的,除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给予保护之外,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特别法规规章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怀孕期间女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可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加大工作任务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反之,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因严重违纪被开除,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违法解除责任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如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或如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裁退部分劳动者。但是,以上所说情形不能用怀孕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怀孕期劳动者的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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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怀孕期的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限定用人单位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解除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换言之,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之情形,即使劳动者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该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或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该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则构成违法解除,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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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除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和单位遭受的损害后果之外,还应当证明劳动者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与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怀孕期间的劳动者并非绝对不能被解雇,如存在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依法给予辞退,且不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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