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就一千多块钱,法院还这么重视,就这几个小时就帮我拿到了,真的是太感谢法官了!”5月21日下午,申请执行人王某高兴地从旌德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手中拿到1700元的支票,不断地表达着自己的谢意,一桩历时十五年的执行案件执结完毕。 事情要追溯到2001年2月11日,王某乘坐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上海返回旌德,行至宣城时,该出租车撞向路边一幢房屋,造成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为七级和十级伤残。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徐某于2002年8月15日一次性付清王某赔偿费31000元,逾期则按实际赔偿39990元。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据。经王某催要,徐某分别于2002年8月、11月共给付11000,尚欠28990元未支付,王某遂诉至旌德县法院。 2002年11月25日,经法院依法调解,被告徐某赔偿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3074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某并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2005年2月16日找到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和解协议,由徐某每年给付王某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2018年2月,被执行人徐某只缴纳了1500元,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尚欠1745元未履行,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 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但却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切身利益。根据徐某以前履行的情况,执行法官认真研究觉得执行到位可能性较大,于是电话联系到徐某,一方面告知徐某经过本院计算尚欠1745元未履行,同时拿出事实证据,另一方面督促被执行人徐某必须及早履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不履行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表示自己并不是拒不履行,由于年数太长,计算出现失误,个人认为已经履行完毕,没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并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1700元,希望申请人放弃45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天,徐某就一次性将1700元打入法院账户,王某也如愿领取了执行款。一起前后近15年的纠纷,最终得以了结。 来源:旌德法院 梅钰田 殷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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