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扬州江都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谢某将某市民政局告上了公堂,理由是该民政局让自己和小姨子“结了婚”! 2013年,谢某和张某艳在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时,张某艳所携带的身份证身份信息为“张某苗”。于是,与谢某结成婚姻关系的人就成了“张某苗”。 原来,“张某苗”系“张某艳”的亲妹妹,张某艳此前在老家某县办理了两张身份证,其中一张身份证的登记信息为“张某艳”,另一张为“张某苗”。直到2017年,公安机关在户籍清理中注销了张某艳所持的“张某苗”的户口,谢某方才知道原来自己的妻子名叫张某艳,而非张某苗——自己妻子顶着小姨子的身份和自己结了婚。随后,谢某多次前往某市民政局,要求该局变更结婚证,将结婚证上的“张某苗”改成“张某艳”。某市民政局查询后告知,“张某艳”已经存在其他婚姻关系,所以无法更正两人的结婚信息,也无法撤销谢某和“张某苗”的婚姻关系。 随后,谢某将某市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张某苗”的结婚证,确认婚姻无效。谢某认为张某艳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婚姻登记程序中出现了瑕疵,婚姻登记内容明显违背了《婚姻法》,应属于无效的婚姻登记;被告某市民政局认为,张某艳与原告谢某结婚时所持的“张某苗”的身份信息、户口信息是真实的,作为婚姻登记部门,已经做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此外,张某艳在之前已经与案外人存在婚姻登记,原告谢某的婚姻因涉嫌重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属民事案件审查范围,与婚姻登记无关。 江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张某艳利用假身份与原告谢某结婚,致使被告为原告与姓名为“张某苗”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撤销结婚证,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第三人张某艳所持有的“张某苗”的身份证系公安机关颁发,被告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经尽到审慎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程中并无过错。 最终,江都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于2013年为原告谢某和姓名为“张某苗”的女子办理的结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之间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 婚姻不是儿戏,对待婚姻需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