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调查罪犯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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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09: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2月23日,重庆市某监狱出现了几个陌生的面孔。在押的服刑人员张某(化名)没有想到,这几位被狱管人员称为“监委的同志”,竟会在监狱找到自己,针对那件尘封许久的往事,展开一场问话。
  从进入监狱到查明案情,渝中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蒲燕舞和他的同事只花了不到1个小时。“拿着工作证和区纪委监委的介绍信,分管领导现场审批,监狱承办科室同志热情帮忙办完手续,我们就可以开始工作了,整个过程非常便捷高效。”蒲燕舞说。
  在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到监狱调查在押罪犯,其实并不像蒲燕舞他们这么便捷。据重庆市丰都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余小波回忆,以前,县纪委到有关监狱调查在押罪犯时,因常会涉及到跨部门跨区县的协调配合问题,不光要提供个人相关证件及所在区县纪委出具的正式公文,还需要通过兄弟区县纪委甚至是市纪委出面协调,在相关司法部门履行完手续,才能与监狱对接并开展相应工作。“至少得跑三四个地方,程序繁琐复杂,影响办案效率是肯定的。”余小波说。
  工作便捷度有效提升,得益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的推进。2017年11月,重庆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一次会议,对全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关任务进行分工安排。会议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在2018年1月中旬前牵头完成《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纪委监委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工作。会后,重庆市司法局迅速行动,牵头起草了《办法》。
  《办法》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纪委监委机关查办案件中的工作分工及职能职责,分为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司法鉴定、线索移送等5个部分。例如,明确要求市监狱管理局配合纪委监委调查监狱在押罪犯,为纪委监委查办案件提供便捷渠道。按照《办法》规定,纪委监委机关派人前往监狱询(讯)问在押罪犯,只需要指派二名以上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及纪委监委机关出具的正式公函(介绍信),便可以得到各监狱的支持配合。相比过去来来回回走程序,一下子省去了好多个环节,方便高效多了。
  正在发生的改变,又何止于此。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纪委监委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规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制度体系。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搞好纪法贯通又要实现法法衔接,必须以更加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保证审查调查权高效运行。我们通过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建立起多环联动、相互贯通、相互协作的体制机制,形成了更加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贾爱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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