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天下] 南京公婆房屋拆迁 儿媳离婚时要补偿款 2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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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08: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盐城

单某和妻子小周分居后,提起两次离婚诉求,法院均没有同意离婚。2017 年,单某第三次提起离婚,小周仍然不同意,当初公婆房屋拆迁,丈夫分得一些补偿款,如果离婚她要补偿款 21 万。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最终判决单某支付给小周 12 万元。

分居后男方三次起诉离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单某和小周于 2012 年在网络上相识,不久陷入爱河。一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他们感情甜蜜,享受二人世界,没有生育子女。2014 年 11 月,单某父母的房屋拆迁,老单以本人和儿子单某的名义和拆迁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5 年 11 月,小两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小周便回到了娘家居住,自此双方便开始了分居生活。单某看妻子回娘家了,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妻子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无根本性的矛盾,有和好可能,故驳回了单某的诉请。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单某于 2016 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

2017 年,单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而小周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了,要求单某支付自己补偿款共计 21 万元。

法院判单某支付给她 12 万元

在庭上,单某提出:" 房子是父母出资建造的,拆迁利益也是赠与我个人的,为何要分她一份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法院认为,单某父母的房屋于 2014 年 11 月以单某的名义拆迁,视为单某父母将该部分房屋赠与了单某。鉴于赠与行为发生在单某和小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又未能举证证明父母明确将上述房屋仅赠与他个人,法院认定单某父母将以单某的名义所拆房屋赠与单某与小周二人,以单某的名义所获拆迁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鉴于拆迁利益主要来源于单某父母的贡献,而单某和小周结婚两年就开始分居,因此对拆迁利益及该拆迁利益转化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单某予以多分。小周要求分得 21 万元的标准过高,法院酌定应分得 12 万元,即单某申购的拆迁安置房归单某所有,他支付小周 12 万元。

法院判决,准许单某与小周离婚,单某支付给小周 12 万元。

不同情况下拆迁利益分配

是否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赠的拆迁利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溧水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夫妻一方及其家庭房产拆迁所获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拆迁政策来看,分为两种。一是拆迁政策以人口作为主要因素,那么拆迁利益的分配很简单,只要根据人口平均分配即可。还有一种是拆迁政策不考虑人口因素,仅以房屋面积计算拆迁利益或部分考虑人口因素。

溧水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不考虑人口因素的拆迁政策下带来的利益分配有多种。首先是一方婚前房产拆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时间的持续转化为婚后财产,而是仍属个人财产。其次是一方父母房产以父母本人的名义拆迁,所获拆迁利益属一方父母所有。还有一种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房产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拆迁,如果在拆迁前签订分配协议或赠与合同,就会按照协议和合同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则视为赠与给夫妻二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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