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辨清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边限,“不二法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邯郸市公安局责令涉县公安局重新审核“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的要求,也是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的标准。
昨天夜里,爆出一条新闻:邯郸市涉县城关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说有人在网络上传播涉县新医院餐厅价贵量少的帖子,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这事本来没什么稀奇,但是戏剧性的是,“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警方查实张某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8月16日,张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这种荒唐的事情,当然是在网络上得到了病毒式的传播,也引起了邯郸市公安局的注意。最新情况是,市公安局组织了工作组复查,称原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对当事人张某的处罚决定,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事情是解决了,但我们需要反思的地方实在是太多。 事实 任何组织和个人,处理问题的第一依据,一定是事实,而事实最核心的指向,就是客观。 就这件事来说,有没有涉县公安局认定的“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就成为能否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前提要件。 先看有没有“虚构事实”。根据网友的截图,张某的帖子中心观点就是: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比如:质差——那也叫有肉,还没有星爷捡的那块大;价贵——一碗面要14元,一份米饭套餐要10元;量少——几片北瓜蒜薹葱头……说好的肉呢? 客观来说,这样的帖文很常见,就跟平常大学生吐槽学校食堂不好,点的外卖难吃一样。
再看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至少透过目前的新闻报道很难看出来。张某的发言虽然是网络空间这一公共空间,但至多就算消费者的权益纠纷,且涉县新医院餐厅的饮食服务也难以和“公共秩序”挂钩。 当然这件事中,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新消息,发帖人张某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 但即便这一帖子符合“虚构事实”的条件,也很难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法律 不如意外的话,涉县公安部门的处理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这一条款,在近年来加大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着多次适用。 2016年2月,泉州某酒店员工唐某从网上拷贝谣言,称泉州市人民医院有一起因H7N9死亡的事件,很快,泉州警方及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证实该消息为谣言,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17年8月8日,青岛市民赵某因自来水中有异味,就发帖称,自来水中加了敌敌畏,造成市民恐慌。目前,赵某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这些案例,无疑属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类型,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依法必须严惩的对象。 但是,张某有关涉县新医院餐厅的吐槽,依照岛叔拥有法学博士的教育背景和在政法大学十年的学习经验来看,还真的没有发现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构成要件。 退一步说,如果张某散布的言论谣言侵犯了新医院餐厅的商业信誉,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餐厅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涉及行政拘留的处罚。往大了说,如果张某的帖文涉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也只能是刑事法律责任,公安部门作为行政单位是无权处罚的。 欣慰的是,邯郸市公安局工作组在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依法 明确了法律和事实,之后就是依法行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办错事,走错路。 但当地警方是怎么做的呢?感兴趣的岛友可以去看一下《河北涉县一男子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的新闻全文,有意思的是,新闻的开头是这样的,“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涉县公安局将县十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于近日成功破获两起虚构事实、网络传播、扰乱公共秩序案”。
显然,这是一种似曾相识的运动式话语。在这种运动中,法治往往会受到来自权力的影响,带有“从快、从严”的非理性色彩,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某些单位,有时候甚至为了完成所谓的“政绩”或“指标”,定下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量化任务。 比如曾有媒体报道,东北某省公安厅在2008年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要求“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 在这里,公安机关完全沦为“人治”的工具,违背了法治的规律。 这样的案例当然不止一例,山西和顺警方也曾上演一幕“闹剧”。 8月11日下午,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一处采区边坡发生滑坡。而一位网民只是在网上发文对现场进行了一些伤亡情况的描述,竟也被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了郭某。 尽管事情的最后,和顺县官网又发布消息确认事故有人员伤亡,并称“造谣者”已被解除行政拘。但这样一次次“反转”,伤害的是老百姓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边界 互联网赋予我们极大的自由,但任何一种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而我们必须正视的是,虚假信息,特别是网络谣言,已经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日常生活等构成了严重威胁。 肃清网络谣言,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也就此成为网络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惩治网络谣言的法律法律不断完善,网信部门对网络谣言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公安部门也一直秉持严厉打击的力度。 不久前的九寨沟地震中,少数网民在互联网上散布地震谣言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恐慌。对此,公安部门迅速查处,对假冒“中国地震局四川分局”名义散布谣言的网民陈某某、殷某某,假冒“中国地震台网”名义在微信群造谣的网民金某某,在微信群造谣称“阿坝地区将发生8.7级地震”的网民齐某等4人,均采取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过,谣言可恶,理应打击,却不能在倒洗澡水的时候,将盆中的孩子也一并倒掉。要辨清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边限,“不二法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邯郸市公安局责令涉县公安局重新审核“网民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一事的要求,也是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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