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天下] 大叔出轨90后美女还生了儿子 送豪车房产被原配“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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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2 15: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盐城

意外发现丈夫有婚外情,而 " 小三 " 竟然比 50 岁的丈夫整整小了 24 岁,是名 90 后姑娘,并且两人还有一个儿子。觉得晴天霹雳的朱女士,还发现这期间丈夫又是送豪车、又是赠房产。气愤的朱女士当即将丈夫和 " 小三 " 告上法庭,要求 " 小三 " 返还获赠财产。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朱女士的诉求。

朱女士与陆某双方于 2005 年登记结婚。2016 年底,朱女士意外发现陆某有婚外情,对象是一位比他小 24 岁的 90 后姑娘,而且他们之间还有了一个孩子。

原来,由于工作原因,陆某婚后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当时还不满 20 岁的女子李某结识。很快,两人便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并同居。





△ 赠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法院供图

2015 年 1 月,李某与陆某的孩子呱呱坠地。同年 9 月,李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了一套价值 75 万元左右的商品房,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向房产商支付了 20 余万元。到了 2016 年 1 月,陆某又出资 30 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

东窗事发后,陆某深感懊悔,向妻子承认自己与李某之间是情人关系,因李某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于是赠予了大量财物。

而朱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遂将丈夫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陆某在与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李某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承办法官李盼盼介绍,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 20 余万元以及购车款 30 万元属于朱女士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陆某的赠与行为事先并未征得朱女士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其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陆某对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向朱女士返还财产 50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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