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起诉获赔 医美公司擅用照片招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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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5: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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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某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林某某系台湾知名女艺人,近期她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某某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多张个人照片。林某某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林某某提升公司知名度,并招揽顾客,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某某肖像权成立、侵害林某某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某某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属于内部善意使用,文章针对林某某的评价均是正面,照片仅是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观,为顾客树立正面榜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林某某并未因该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某医疗美容公司行为不构成对林某某的侵权,无须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等。
  此案主审法官许鹏飞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了相关法律提示。
  他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某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开放性,一般微信用户均可通过关注公众号后阅读所推送的文章且可与开发者或商家进行互动交流,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商业宣传已成为经营主体线上一种主流营销模式。”许鹏飞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李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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