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潮州市委原副书记、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淳杰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对卢淳杰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卢淳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卢淳杰在担任共青团汕头市委书记,汕头市委副秘书长,汕头市南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潮州市副市长,潮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潮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7.5916万元、港币742万元、美元5.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淳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卢淳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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