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法律还是情理,要还原事情真相都需要相关证据的佐证。现实中很多纠纷的产生往往就是因为当事人双方缺乏证据意识而忽略某些环节造成的。2018年1月3日,萧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件。 2016年10月14日,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约定利息,随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但到期后王某却未偿还借款。在法庭上,王某辩称,借李某的钱是用自己的车质押的,但是原告将车给卖了,所以被告王某不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只是借款时只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没有将车质押的情况写进去。自己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确实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提出原告将其质押的车卖了,则无证据佐证。故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的借款。 来源:萧县法院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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