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住房租赁新政: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房享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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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6 15: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30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电量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等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4.3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趸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合并为工商业用电类别。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特别是要继续认真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确保今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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