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跨界”傍名牌“微信”保健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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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桑雪骐
  傍名牌进入了深水区。为了规避处罚,一些傍名牌企业也玩起了“跨界”,保健品企业竟然傍上了著名通讯工具“微信”,推出了“微信系列饮品”。近日,该公司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25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所有侵权产品。
  2011年推出的微信已经成为了“全民”通讯工具。腾讯公布的2018年一季报财报显示,微信用户首次突破10亿,达到10.4亿。如此知名的产品,自然会引来傍名牌的“搭车者”。早在2016年9月,一家名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因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微信”字样等行为,被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该公司赔付8万元,停止使用“微信”字号作为公司名称以及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如果说上述案例还在互联网服务这一大的范畴内,那么保健品也来傍“微信”品牌则可以算是“用心良苦”了。2015年10月,“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在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在“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官网首页上,醒目地在其公司名称、其所生产的罐装生榨椰子汁、瓶装生榨椰子汁外包装标有“微信”字样的图案;在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原浆粗粮产品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微信”字样及相似的图形标识;在瓶装产品上,使用了“微信加五角星”商标;在大桶水产品上,使用了“微信矿泉”商标。
  当2017年腾讯公司对该保健品公司提起诉讼时,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辩称,自身并非与腾讯公司的“微信”产品同属一个行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法院审理认为:竞争关系的构成并不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可能给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腾讯公司的“微信及图形”商标标识家喻户晓,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享有特殊法律保护,可以跨不同类别享有商标专用权。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判决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赔偿腾讯公司25万元,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及召回所有带“微信”字样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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