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犯罪24年未结案 检方撤案获赔3万余元
因涉嫌挪用公款案,黑龙江男子单学全被后取保候审后,案子一拖就是23年。2017年,他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检方撤销案件,最终获赔失去人身自由114天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近3.5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披露了这一案情。 1993年3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单学全被黑龙江海林市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决定书显示,2013年12月,经检察院通知,单学全的妻子王凤云交退了“赃款”4万元。次年1月17日,王凤云等三人为单学全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他于18日释放。至此,他失去人身自由共计114天。 令人疑惑的是,这起“挪用公款案”到此就打住了,始终没有结案。 时隔近23年后的2017年1月5日,单学全向海林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认为自己并没有挪用公款,当初“退赃”是迫于检方的压力,要求海林检察院赔偿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等共计320余万元。 海林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认为单学全的赔偿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单学全不服,向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未获得满意答复。 2017年10月16日,单学全又向海林检察院递交申诉书,要求对挪用公款案作出明确的结论。7天后,海林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撤销此案。11月6日,单学全向牡丹江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牡丹江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海林检察院是本案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该院于1993年3月30日以单学全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至单学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时,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单学全无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因此,海林检察院认定单学全提出的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在刑事追诉时效内已经对单学全行使了追诉权,在对单学全批准逮捕后,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牡丹江中院指出,检方在事隔23年后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单学全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免于国家赔偿的依据,单学全据此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牡丹江中院同时认为,海林检察院从决定对单学全批准逮捕,至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单学全的刑事责任,历时24年,事实上造成了单学全实际被羁押114天人身自由损害后果。而单学全提出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司法机关对单学全羁押,以及长时间不处理的行为,给单学全的工作、家庭生活以及社会对其评价等造成严重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应予以一定数额的赔偿。 综上,牡丹江中院最终决定,由海林检察院支付单学全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9513.46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并返还单学全“退赃”的4万元及利息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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