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 发表于 2020-12-1 16:12:46

大丰人注意了距校(园)门100米内不许卖香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盐城地区实际,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就《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建议和意见后进行完善并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盐城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11月30日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烟草零售客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三)该场所存在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100米范围内的;(五)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六条 申请人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三)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满足区域消费需求,该区域不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城市、乡镇有正式道路名称街道、开放式居民小区凹入式外围过道、商业街、后街巷道的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侧距离50米范围内的;(二)城市、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100户已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足100户的按照100户计算);(三)农村行政村每100户已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足100户的按照100户计算,户数认定以当地最新的年鉴为准);(四)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集贸市场及物流园区内,每100个门店已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或场内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侧距离20米范围内的(不足100个的按照100个计算);(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及旅游景区内已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七条限制:(一)主营百货、烟酒、副食、日杂的商店及设有专门商务服务区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且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子(女)、夫(妻)在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180日内以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原持证人在其经营场所灭失之日起18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100米距离范围内持证户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地址经营的。
第九条 申请人系军烈属、伤残军人或残疾人,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50米对其放宽至25米,其户籍或自有房屋位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区域的,不受该区域总量限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门100米范围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出现的下列词语,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对“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解释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商业楼(写字楼)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商场除外)、流动摊点、书报亭(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除外)、售货亭、售货车、违章建筑、仓储场所、活动板房、集装箱、铁皮棚、无实物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等;(二)关于对“经营场所”的解释1.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3.经营场所内必须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三)关于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的解释1.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农机汽贸类、五金修理类、汽车(电动车)销售修理类、医疗医药类、洗浴保健类、美容美发类、烟花爆竹类、洗化用品类、丧葬用品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母婴用品类等;2. 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内(森林保护区、林场等)不予设置零售点;(四)关于对“校(园)门”及“100米范围”的解释“校(园)门”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100米范围”指由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100米距离的区域;(五)关于对“两侧距离”及“凹入式外围过道”的解释“两侧距离”是指以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为半径面向道路的半圆形距离,含马路对面、不包含就近相邻的其他道路“;凹入式外围过道”是指以小区门所在的街道为准,店面嵌在小区门与街道之间形成的可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六)关于对“营业面积”的解释“营业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供消费者使用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住宿、生活、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的面积;(七)关于对“军烈属、伤残军人”及“残疾人”的解释“军烈属、伤残军人”是指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军人伤残证的公民;“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六级以上残疾人证的公民。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盐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9日颁布的《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盐专法〔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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