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现首起速裁案件 开庭最快只用了6分钟
江苏泰州的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仅用3个工作日;陕西咸阳的一起交通肇事案,10分钟内审结;四川成都的一起盗窃案开庭只用了6分钟…… 近日,各地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案件,审查、审理的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令人惊讶。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自10月26日速裁程序正式写入新刑诉法以来,全国多地现首起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关案件以“速”字当头,用时短、流程快是适用该程序的最显著特点。 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举措,也是取得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是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速裁程序审案,很快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因偷盗一部价值人民币2239元的手机被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刘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金牛区检察院建议金牛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宣判,历时仅8天。法庭“当天送达,当天开庭”,庭审中,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未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从开庭到闭庭只用了6分钟。 上述消息称,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适用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该案也是10月26日新刑诉法实施后,四川省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陕西省也敲响了新刑讼法实施后适用刑事速裁案第一槌。据法制网报道,10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在10分钟之内审结了被告人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彬州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据速裁程序规定,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开庭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庭前经征得被告人池某某同意,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开庭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实际赔付到位;庭审中,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当庭宣判。 2018年10月30日上午,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在1号法庭就被告人杨某、王某某、杨某某和王某4起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时间为20分钟,这是北安法院在刑诉法修订后首次适用速裁程序,远程视频集中审理的案件。 江苏泰州高港区检察院通报,10月30日,该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该案10月25日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仅用了5天时间、3个工作日就将案件办结。该案也系增加速裁程序的规定后首次适用速裁程序的公诉案件。 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10月7日消息,该省芜湖、宣城、滁州等地检察机关近日就相关案件提起公诉后,均首次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全新审判模式入法,兼顾公正与效率 报道显示,上述案件的审理提速,与新刑诉法的“新法条”关系紧密。 2018年10月26日通过并于当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部分修改。其中,速裁程序作为新增的一节,出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介绍,为了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早在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在全国14个省、直辖市的部分地区选择试点单位,展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过几年时间的试点探索和总结评估,为《刑事诉讼法》设置速裁程序积累了经验。 新增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规定,除了几种例外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速裁程序入法,可以说突破了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在普通、简易程序的案件审判模式之外,添加了速裁程序这一全新的刑事案件审判模式。”王甫介绍,相较于普通程序,速裁程序不仅减少了审判人员的数量,而且,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送达期限不受限、审限最长15日、当庭宣判等规定及时相比简易程序也明显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可视为是对过去几年各试点地区实施速裁程序的经验总结及在此基础上的全面推广。”王甫律师介绍,他注意到,相较于《试点工作办法》中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限制为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种罪名,此次修法大大扩展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基层法院可能判决三年以下的案件数量的确较多,速裁程序的适应对提高审判效率作用明显。”王甫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程序过于简单,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应被充分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权应被充分保障,不仅要在此类案件中严格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而且,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应实现严格考核,充分监督,谨防实践中以速裁轻判掩盖案件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发生。应既着眼提高审判效率,又立足追求判决公正,将速裁程序对刑事审判的立法目的真正落到实处。 [普法小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1、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下列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2、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3、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会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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