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汤兰兰案的证据分析
对汤某某案,我第一感觉是骇人听闻,灭绝人伦。在现实生活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是偶发案件,而且多发生在亲友之间。但全家上阵、诸多亲友和村民参与、时间持续几年甚至是几人同时作案,确超出我贫穷的想像力。但世间百态,完全超出情理、超出人性不等于不会发生,汤兰兰案完全可能作为极端例子而存在,所以并不赞同不合情理就等于不存在。 在汤兰兰案判决书被披露后,认真进行了阅读。现仅依据判决书中的内容,从证据分析的角度谈谈自己的初浅认识。但由于未看过汤兰兰案的案卷材料和亲历案件庭审,未必正确。 一、法院认定汤兰兰案成立的证明逻辑 汤兰兰案的特殊性在于事过境迁,不会留存能够证明犯罪成立的实物证据(这一点,并不赞同证明强奸一定要有实物证据的观点,只有言词证据和相关间接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也一样能够定罪处罚)。故本案主要是靠言词证据和相关间接证据定案。从网上披露的判决书看,我理解法院的证明逻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汤某某的妇科检查证明。证明汤某某与他人发生过多次性行为,因为汤某某属于未成年人,既然发生过多次性关系,那就意味着存在被侵害的犯罪事实。 第二,受害人汤某某的陈述。汤某某对犯罪事实的陈述属于本案的直接证据,如果所述不是事实,各被告人均是汤某的亲友包括亲生父母,没有理由去诬陷。且汤某作为未成年人,不会有那么深的心计。 第三,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虽然各被告人都当庭翻供,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法院认为排除刑讯逼供)。如果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又没有刑讯逼供,为何在侦查阶段要自认有罪。虽然犯罪行为不符合情理,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和想象,但哪一种罪恶不是超出了一般人的认识和想象,灭绝人性的现实罪恶并不少见。 第四,同监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证明各被告人有串供和翻供的行为,这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但对各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的可信性起到了佐证的作用,即心中无鬼,又为何进行串供和翻供。 二、法院的证明逻辑过于简单 第一,虽有证据证明汤某某与他人发生过多次性行为,有被侵害犯罪事实的存在,但无法直接证明就是各被告人实施,不排除其他人所为,甚至是汤某某自愿和他人所为。本案应当对汤某某日常生活行为、生活的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看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第二,虽然从情理上,汤某某如果不是遭到了如此惨绝人寰的侵害,没有理由去揭发、控告自己的父母和诸多亲友。但俗话说,人小鬼大,不能因此就简单排除因为其他目的构陷的可能性。本案应当对汤某某家庭结构、与父母、亲友日常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矛盾以及汤某的心智进行调查,来看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 第三,虽然法院未认定各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且有同监舍的人佐证其口供的可信性。但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毫无人性的表现,应当围绕被告人的个人道德品质、日常行为表现、家庭结构进行调查。 2、性侵害案件虽然属于隐秘性案件,但本案的特点是多人多次,甚至是几人同时进行,可以说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事实,很难以不被外界知晓。应当对周边人群进行调查,一群人是坏人,不可能所有人都是坏人,周边人人群是否有所耳闻,有所了解。 3、从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行为看,应当会对汤某某的身体造成损害,是否从身体发育的角度对汤某进行过医学上的评估,所述犯罪过程是否具有合理性。 4、同监舍被羁押人提供的证言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应当全面调查这些证人是否是受到侦查机关的安排、是如何安排的,又是在何种情况下向侦查机关作证的。通过情景证据来证明这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 5、媒体报道有人未被起诉。应当调查这些人未被起诉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做有过有罪供述还是存在其它原因。 6、侦查机关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的怀疑的证明标准,媒体披露的其爷爷的死亡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 三、本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本案之所以能够在舆论上掀起波澜,中间虽不排除有人炒作的原因,但与本案的特殊性有相当的关系。但也正因为本案特殊,所以本案如果简单靠各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定案,就必要会存在很多未解之谜。 本来这些未解之谜应当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以最大的努力进行解决,避免事后留有争议。但没有得到解决,至少判决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也就出现了很多人认为,难道就凭一个小女孩的控告就把这么多人送进了监狱,心中充满疑惑。 这其实反映出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很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奉行“口供中心主义”,把调查的重点围绕在取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上,没有注意到外部情景证据的全面收集,以用来证明证据收集过程的客观性,以用来解释和排除案件中存在的不合情理之处。在各说不一时,靠情理推断是一种方法,但情理推断应当建立在案件所发生的具体情景中,这只能从案件发生的实际背景出发,进行分析判断,看谁的说法更具有合理性,更能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而在在对证据分析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避免受到情感的影响,更不能为情感所左右。 从判决书的内容看,不能不说这是本案的一大缺憾,也让本案成了一个魔幻,要么各被告人灭绝人伦,罪该万死,要么汤某某人小鬼大,是个十足的混世小魔女。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事情已过去了这么多年,事实和证据更难以复原,司法也并非万能,我们希望水落石出,但并非一定就能够实现水落石出,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对催生极端观点、偏激情绪保持应有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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