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姐藐视天下 发表于 2018-10-6 14:59:37

国庆结伴出行要注意,男童踩水溺亡,同行的叔叔判赔八万

https://f11.baidu.com/it/u=3842387779,447548211&fm=173&app=25&f=JPEG?w=500&h=333&s=360A26E95CD2E4D659ACCC18030040D3&access=215967316
      出门在外结伴去玩可要注意了!!照看好你的“另一半”……
      因为!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惹上“官司”。
   这不,前段时间有媒体爆出10岁男童溺亡,同行的叔叔被法院判赔了八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7年6月18日下午,大陈(成年人)陪着侄儿小陈(未成年人)一起骑自行车到滨江路玩耍,在经过长江路小学门口时,遇到同样骑着自行车的小陈朋友--小徐(10岁)。于是三人一起骑着单车到滨江路。看起来其乐融融,大陈对小朋友也诸多照顾。
       途中,小陈跟小徐说要去泡脚,小徐于是也跟着去了。三人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设置的,严禁市民到江边踩水的警戒带,到长江边。大陈也童心大起,也在长江边踩水泡脚。小徐的鞋子不小心掉到水里,为捡鞋子,小徐不慎掉进江中,被水冲走后溺水死亡。
      大陈不会游泳,大小陈无奈地看着好朋友被水冲走,十分痛苦。
       就在大陈内疚不已的时候,突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原来,小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陈赔偿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775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3867元。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小徐父母因小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581913元,被告大陈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7286.95元(581913元×15%)。
   案件审结后陈某对媒体表示,虽然感觉有点冤,但尊重法院判决。
   带侄子及其朋友外出游玩,朋友意外身亡,自己为何也要承担责任?这到底冤不冤?
   有网友称:“陈某也是倒霉。明明就是小徐自己要跟过来一起玩的,还不听他的劝告在江边踩水玩,最后又是自己为了捡鞋子落水的,主要责任就在于自己。陈某既做到了事前劝告,又做到事后及时营救,被判处赔偿实在有点冤。虽然看上去不多就15%,但那可是8万多啊。这么一判以后没人愿意带别家的小孩玩了。”
   但有的网友却不认同:“陈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要么就不带,要么带了就要负责,这没毛病。”
   结语:小徐溺水死亡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系由他人蓄意所致,故认定为意外事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大陈与本案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有,具体的参与度系多少。
      1、陪同的成年人陈某的责任。作为在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陈某对临时加入的陈乙的玩伴徐某负有临时监管的责任。鉴于陈某临时监管责任并非基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2、另外的责任则由小孩父母承担,毕竟小孩父母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大家觉得大陈应该赔钱吗?不管怎么说,各位带小朋友出行,一定要注意照顾好小朋友,去水边玩耍更要注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庆结伴出行要注意,男童踩水溺亡,同行的叔叔判赔八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