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高
9月25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国庆出席发布会,并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发言人你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刑事政策,请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人民法院是如何贯彻这一政策的? 答:在回答问题之前,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全省法院“山东战役”第二阶段集中宣判的情况。今天上午,全省法院开展了第二次集中宣判活动,宣判案件28件,判处刑罚162人。其中,一审宣判涉黑案件2件,判处刑罚2人;一审宣判涉恶案件24件,判处刑罚148人;二审宣判涉恶案件2件,判处刑罚12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41人,适用缓刑14人,判处罚金72人,罚金数额共计366.2万元。各级法院领导带头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8件案件中,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共12件。同时,为增强司法公开效果,争取社会各界监督、支持,今天上午的集中宣判,各级法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15人旁听宣判,取得了良好效果。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宽严相济,是我们国家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即使是在同一个案件中,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罪过、罪责、社会危害等主客观方面也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只有突出惩治重点,宽严并举,才能实现“严惩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效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争取到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具体说来,全省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突出打击重点,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11类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根据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充分运用财产刑和资格刑,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政治、经济领域 全方位深层次精准打击。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审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5件,判处刑罚14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3人,重刑率为42.85%;一审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87件,判处刑罚51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5人,重刑率为18.35%,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大幅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重刑率。审结案件中,累计判处财产刑343人,其中判处没收个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9人;并处或单处罚金335人,罚金总额人民币3140.83万元。 二是坚持依法从宽。对于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成员,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于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依法从宽处理。上述人员中,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截至目前,我们对符合法定条件的96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其中,在今天上午宣判的28起案件,有16起案件中的31名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对其中的4名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三是坚持宽严互济。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坚持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每一名被告人都全面分析其具有的从严从宽处罚的全部情节和条件。对从严处罚对象,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对从宽情节充分考虑;对从宽处罚对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从重,在非监禁刑适用上从严把握。 四是坚持宽严有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无论从严,还是从宽,都注意把握好尺度和界限。这个尺度和界限就是刑法、刑诉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此,我们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做到“严不失其格,宽不失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每一名被告人的公平对待和公正裁判。 五是坚持人权保障。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此,我们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中,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严守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认真实施“三项规程”,以规范严谨的程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们原则上都要组织庭前会议,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申请,认真审查,确有必要的,在法庭审理中进行专门调查核实。法庭审理中,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和辩护权利,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认真落实辩护、代理等制度,充分保障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在第二次集中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对其中6起案件中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12名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确保辩护权利充分行使。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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