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家电不当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
在自己家中使用家电时触电死亡,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类案件。 2016年8月14日,杜某某在家里使用家电时,不慎触电死亡,其亲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因杜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庭审中,供电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杜某某的死亡与供电公司之间无因果关系。杜某某所在村已于2000年5月份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每户均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并由市县审计局现场验收审计通过,原告所述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与事实不符。另外,供电公司还认为,家庭漏电保护器的产权应归属个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因用户自身过错造成的触电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杜某某在自己家里使用电器时触电身亡,而自己家里的所有用电设施、用电器等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安全管理和使用义务归产权人,因此,受害人触电身亡是自己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告县供电公司对个人家中用电设施、用电器等未有法定的安装和管理职责,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诉称被告供电公司未在电表部位安装漏电保护器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该诉称证据不充分,漏电保护器不是“绝对生命安全保护器”,对终端用电器的漏电应由终端保护器保护,而该终端保护器的安装、使用、管理和产权归用电户个人所有,与供电公司无关。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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