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6旬保安因工死亡公司拒赔 法院这样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涂蕾 胡勇 记者 林清智)年过六旬的王某退休后在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在一次巡逻中他不幸摔伤死亡。事后,物业公司以王某超过社保缴纳年龄为由,拒绝赔偿。4 月 16 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该院审结的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详情。记者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获悉,王某生前在丹徒某物业公司当保安,2015 年 6 月,他在丹徒某小区巡逻时摔倒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是工亡,裁决丹徒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 余万元,并自 2015 年 12 月起每月发放王某母亲抚恤金 100 余元。丹徒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告上法庭。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与王某签订用工性质是雇佣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王某当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辩称,王某在工作中死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且物业公司未帮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应支付各项工亡待遇。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且经过工伤认定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有权按照规定获取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遂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工亡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 60 余万元,自 2015 年 12 月起每月向王某母亲支付抚恤金 100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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