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婚礼却没领证 分手后男方想要回9.8万元彩礼
小刘和莉莉恋爱一年后便举行了婚礼,小刘的父亲给莉莉打了9.8万元彩礼,并给她购置戒指、项链等物品。两人虽说举行婚礼,但没有领证。后来,二人因吵架分手,小刘想要回9.8万元彩礼,将莉莉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审理了此案,判莉莉归还5万元。没领结婚证,分手后男方想要回彩礼小刘和莉莉经他人介绍认识,2015年10月,他们开始恋爱。一年后,小刘的父亲给莉莉的账户汇款9.8万元作为彩礼,并花费2万余元为莉莉购买了钻戒、项链、手镯“三金”。一个月后,两人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不久,两人开了一家饭店,日子过得很幸福。小刘的父母经常催促两人领结婚证,但莉莉因考虑到父母的房子要拆迁,不愿办理结婚手续。为此,小刘父母和莉莉发生了很大的意见分歧,随后莉莉一气之下离开了家。随后,两人开始分居,而莉莉的钻戒、项链、手镯还留在小刘的家中。小刘认为两人的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莉莉退还9.8万元彩礼钱。女方认为钱用于结婚事宜和生活开支对此,莉莉认为,9.8万元不是彩礼,而是结婚时各项事宜的费用以及同居生活开支等。婚礼结束后,她已经将其中的2.8万元退还给了小刘的母亲,离开时“三金”也归还了。不过,这“三金”属于赠与,不应退还。彩礼是婚约一方按照习俗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法院认为,为了完成婚约,小刘的父亲于举行婚礼前一次性支付给她9.8万元,结合当地的风俗,这个钱认定为付给莉莉的彩礼。对于莉莉提出已经归还2.8万元,小刘不予认可,法院综合考虑后,认定莉莉退还了1.8万元。小刘的父亲购买“三金”,是因为婚约才购买的,实质上应该算是彩礼,莉莉应当退还。法院判决女方返还5万元法院认为,小刘和莉莉两人虽然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刘给付的彩礼,莉莉原则是应当予以退还的。鉴于两人已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数月,得到了亲朋好友、周围邻居的认可,且莉莉为小刘完成婚约购置了相关的物品,举办了婚宴,双方同居期间产生一定金额的开支。再加上莉莉已退还小刘母亲1.8万元,“三金”也全部退还,故法院酌情判决莉莉退还5万元彩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莉莉返还小刘彩礼5万元。提醒男女面对彩礼应该这么做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自古以来的传统,婚约不成,双方分开的时候,彩礼自然也就应当返还给男方。生活中,会有一些人分手后在退还数额上发生纠纷。溧水法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男方给付彩礼时,可以邀请一个见证人在场,并请他确认金额。送的金银首饰最好双方一起购买,票据也要收好。而女方购买的陪嫁物品发票要保留好,分手之后如果有物品留在男方家一定要保留证据。有些女孩收到彩礼后,又把钱用于男方家,这时候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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