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爽一夏 发表于 2018-3-27 15:01:45

有偿说媒牵红线 姻缘未成反“被”告

说媒即通过媒人从中说合,让男女双方共结秦晋之好。现在媒人近乎演化成一种职业,专门替别人说媒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法律上来看,媒人与合意者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媒人的义务,谚语有云:“新娘进了房,媒人丢一旁”,那在此期间媒人真的像谚语所云,才算完成说媒之事吗?  吕某常给人说媒,宋某经熟人介绍与吕某相识,询问吕某得知说成一个媒得要三千元钱。宋某委托吕某给宋某的儿子说媒,后吕某为宋某儿子介绍一个彭姓女子,宋某儿子与彭姓女子相识后并按农村风俗过了礼,期间宋某给付吕某介绍费3000元,后因女方要求过高,遂两方并未继续相处。宋某认为交代给媒人的事情即“说成一门亲”(两人结婚)并未完成,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介绍费3000元。吕某也很无奈,认为经其手介绍的两人都已经完成“过礼”风俗,毕竟婚姻自由,结果不是其能控制的,自己的任务也算完成了。另外,吕某为其说媒来回奔波,有误工、通讯、交通等花费,该介绍费相当于给吕某的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说媒”一事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宋某委托吕某为其儿子说媒,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委托事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吕某为宋某的儿子介绍一门亲事,最后因为宋某的儿子与吕某介绍的女子在彩礼、房子等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结成夫妻。未能他结合成夫妻的原因是吕某作为媒人无法控制的,或者说无过错,这些吕某也是明知的。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的委托事项系吕某为宋某儿子介绍相亲,介绍费3000元系委托报酬性质。吕某按照宋某的意思给宋某的儿子介绍相亲对象并完成了“过礼”等习俗,视为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宋某给付吕某介绍费3000元,是吕某完成宋某的委托事务后,宋某给付吕某的报酬。故宋某要求吕某返还该笔费用无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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