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宾利退一赔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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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0: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受关注的“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不应判决“退一赔三”。但经销商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酌定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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